| 孙静副县长在酒类管理电视会议上的讲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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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6-06 09:58 文章来源:淇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同志们:
国家商务部颁布的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这是维护广大酒类生产者、经营者、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具体体现。为贯彻落实好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加强我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,我讲两点意见:
一、充分认识贯彻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意义
酒类属于特殊商品,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。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,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,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,酒类人均消费量不断增加。近年来,我县酒类行业稳步发展,但酒类市场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、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,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。加强酒类流通管理,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秩序,有利于提高酒类行业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,减少过量饮酒诱发的严重社会问题,保障酒类消费安全,保护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我们要从建设和谐社会、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,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,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,使我县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、规范化轨道,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,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。
二、加强管理,依法行政,贯彻落实好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
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加大宣传力度,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,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。鼓励和引导全社会监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,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。县商务、工商、质监、卫生、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,加强协作,加大执法力度,联合开展酒类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。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,对分散于社区、城乡结合部、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、小食品店、餐馆加大监管力度,严肃查处无证经营及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,净化酒类市场环境。从事酒类批发、零售的经营业主要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管理,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,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。对未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,将按照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规定依法查办。
同志们,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,进一步净化酒类市场,改善消费环境,使全县人民群众放心消费,满意消费,安全消费。
谢谢大家。 |